9月7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《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》,共5个部分24条。据央视新闻报道,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。说白了,AI换脸、AI复活逝者、网络开盒、大数据杀熟、仿冒名人带货、自动驾驶事故这些吵了好几年的纠纷,终于有了相对统一的裁判口径。
这份文件管的是"人拿AI干了什么"
报道提到,《意见》明确"以人为本、支持创新发展、筑牢安全防线"三个基本原则,后面大部分条文都在回答一个问题:用AI干这些事算不算侵权、谁来担责。责任框架还是传统侵权那套逻辑——工具不背锅,用人的人背锅。AI没有被当成法律上的"人",也没有被一刀切豁免,这一点和之前的判例思路一致。
变化在于适用口径:以前类似案子散落在《民法典》人格权编、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条文里,各地判法可能有出入,现在有了全国相对统一的规则。挑几条和普通人、开发者关系最直接的:
- 换脸、拟声、复活逝者:未经同意处理姓名、肖像,生成可识别的虚拟形象并公开使用,构成对姓名权、肖像权的侵害;未经同意拿真人声音当训练语料,模仿音色、语调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,侵害声音权益;操控虚拟形象或合成声音发表不实言论、拉低他人社会评价,侵害名誉权。注意"训练语料"四个字——做语音合成、数字人的团队要重点看。
- 网络开盒:利用AI把手机号、网络账号、社交信息等公开信息串起来追踪分析,挖出私密信息,或者泄露、公开、拿去侵扰生活安宁,可能被认定侵害隐私权。以前"开盒"受害者主要靠平台投诉,现在责任认定路径明确多了。
- 大数据杀熟:同一商品或服务,用算法在价格等交易条件上搞不合理的差别待遇,法院可判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。
- 仿冒名人带货:构成欺诈的,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。
- 自动驾驶:车辆缺陷和驾驶人过错共同导致同一损害的,受害人可同时起诉驾驶人和生产者、销售者;虚标自动化等级、夸大智驾能力搞虚假宣传的,消费者可依法追究民事责任。
另外,《意见》还覆盖了"AI幻觉"侵权、模型训练、知识产权和开源软件法律责任等更"技术向"的问题,做开源项目、模型应用的团队建议找全文通读一遍。
- 自动驾驶:车辆缺陷和驾驶人过错共同导致同一损害的,受害人可同时起诉驾驶人和生产者、销售者;虚标自动化等级、夸大智驾能力搞虚假宣传的,消费者可依法追究民事责任。
容易被做产品的人忽略的是,责任不只落在"造内容的人"身上。报道显示,《意见》对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、AI产品责任都作了明确——也就是说,提供生成能力、把AI功能放上线的一方同样在规则射程内,接到侵权投诉后有没有下架和处理机制,很可能成为定责时的参考因素。程序层面也有新内容:《意见》提出要规制利用AI不当取证、提交虚假材料等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。对普通打工人来说,这意味着以后拿AI生成的内容当证据打官司,来源和真实性这一关会更难过,截图留证前最好先存好生成记录。
对开发者和打工人意味着什么
如果所在团队正在做人脸、语音、数字人或个性化推荐功能,下面几条可以当上线前自查:
- 素材授权:用的肖像、声音有没有书面授权?授权范围是否覆盖"生成可识别形象/声音并公开"?训练语料里有没有来路不明的声音数据?
- 生成管控:对名人、逝者等敏感对象有没有生成限制?用户投诉后有没有下架和反馈闭环?
- 价格公平:同权益用户的价格差异能不能讲清来源——是运营活动、成本差异,还是算法"千人千价"?
- 宣传口径:智驾、AI能力的宣传有没有夸大?虚标等级现在有明确的追责路径,文案越界成本变高了。
作为普通用户,规则落地也有实际影响:拿AI换脸做恶搞视频前先想想授权问题;真遇到大数据杀熟,维权多了一份直接依据;被"开盒"了,不再只能靠换号解决。
- 宣传口径:智驾、AI能力的宣传有没有夸大?虚标等级现在有明确的追责路径,文案越界成本变高了。
对企业里做运营的同行多说一句:以后写AI功能宣传文案,“一键生成明星同款”"全网最强"这类话术,建议先让法务过一遍——这类功能现在自带风险标签。
文件9月7日才发布,第一批据此判的案子还没出来。规则写得再细,好不好用还得看判例怎么长,尤其是"AI幻觉"这种技术过错怎么认定,估计还要磨几年。你怎么看,评论区聊聊。